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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父母看病新政策

2020-05-14 1,323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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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价格计费,免收挂号费、床位费以及取暖费、降温费、保洁费,门诊费由个人负担20%,住院费由个人负担10%。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经接诊医疗机构审核后,其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以视情减免。军人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对军人和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患大病出院后,后续治疗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予统筹补助。
法律依据
《军人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军人家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惠医疗: (一)经组织批准随军,户口在军人驻地的无工作、无收入(以下简称“双无”)配偶; (二)夫妻双方均为军人(以下简称“双军人”)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和经组织批准随军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 (三)符合随军条件未随军,且没有领取医疗补助费的“双无”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 (四)经师级以上单位批准,在总部确定的边远艰苦地区与军人共同生活的“双无”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 (五)不符合随军条件,随军人共同生活,且户口在部队驻地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的“双无”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子女; (六)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转业到异地工作,现已办理离休手续、返回到军队一方长期居住的军人配偶,在地方就医确有困难,本人要求在附近军队医疗机构就医,经军队一方所在大单位卫生部门批准,并将本人在地方的全年医疗经费转交军队基层医疗机构的; (七)经组织批准随军,已满18周岁,经指定医院鉴定确实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者仍在中学(含中专)就读,经师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批准子女; (八)双军人在异地寄养、并要求在寄养地附近军队医疗机构就医,经就医机构审核确认,符合第(二)项、第(七)项规定条件的子女; (九)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供养的父母。 第十九条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由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会同军务、干部、财务部门审核确认,卫生部门负责为其办理优惠医疗证件。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军人家属,本人不愿意办理优惠医疗或者居住地附近无军队医疗机构的,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条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价格计费,免收挂号费、床位费以及取暖费、降温费、保洁费,门诊费由个人负担20%,住院费由个人负担10%。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得,经接诊医疗机构审核后,其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以视情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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