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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商标权的保护包括制止可能造成混淆的行为

2021-12-31 28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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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为了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有效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竞争秩序,所以商标权的保护包括制止可能造成混淆的行为。 任何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一方面会损害商标权人的商业信誉,减少其已经得到或可能得到的市场份额,从而导致其经济利益的损失,另一方面也造成不正当竞争,混淆不同企业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或者不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商标,误导和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从而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所以,为了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有效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竞争秩序,应当加强对商标权的保护。 商标权的取得或保护以制止混淆为出发点,在商标权的取得上,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果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不能给予注册,在商标权的保护上,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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