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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过世房子未过户,房子卖出如何免20%的个税?

2024-05-22 5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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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父母过世,留下房产,继承的房子出售需要缴纳个人税。规定是,你继承得到住房,再次卖掉,需要交纳此时住房评估总价。减去办理继承时候的花费,这个价格20的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包括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出售继承来的房产1、不满5年的: (1)契税(根据买房人的情况,首套1,二套3,非普通住房不论首套二套都是3)(2)营业税:不满2年的5.6,满2年免征(3)个税: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1.52、满5年的:(1)契税:同上(2)营业税:普通住房免征,非普通住户按“评估价-房证原值”的差额征收5.6(3)个税:是继承人的家庭唯一住房的免征,非唯一的收1(普通住房)或1.5(非普通住房)扩展资料: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三)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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