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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颁布过几部宪法

2021-12-20 320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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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颁布过4部《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1月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第二部《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3月5日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第三部《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和1982年12月4 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第四部《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部《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又经过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部分修改,是目前正在实施中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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