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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工资保证金怎么算

2020-11-07 690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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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法律依据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第十三条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超过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并会同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强制企业补足差额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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