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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役管制最大的特点有哪些

2024-05-24 5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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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管制作为一种刑罚手段具备如下独特特性:首先,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并不需要遭到拘留,亦不会被剥夺人身自由。在服刑期间,这些犯罪分子并非羁押于牢狱之中,而是仍旧留守原工作岗位或居住地址,无需离开家庭,同时也能够保持与社会的正常交流互动。这一点正是管制刑罚与其他刑罚方式相区分的关键所在;其次,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必须在公安机关的严格监管以及广大民众的严密监督之下接受劳动改造,他们的自由活动范围因此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这种对犯罪自由的限制主要表现在禁止犯罪分子从事特定职业、担任领导职务、外出经商、迁移住址等方面;最后,被判管制的罪犯有权利通过自我努力来维持生活,并且在劳动过程中享有与普通公民相同的薪酬待遇。惩罚管制的具体实施方式就是公安机关依据公众的监督力量,对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施行不予拘留而仅仅限制一定人身自由的刑罚措施。人民法院应将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送达至犯罪分子户籍所在地或者长期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以便由后者负责实际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n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n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n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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