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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未按平均工资需补足吗

2024-06-06 13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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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单位预缴的工伤保险费用不能作为认定本人工资的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而工资总额是单位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应以当月实发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为基数。然而,实践中有些地方社保部门为操作方便,规定工伤保险职工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且可以一年一缴。若劳动者在该缴费年度内工资水平未发生变化,这种缴费方法不会存在问题,但一旦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提高,则会产生社保缴费不足的问题。正因为如此,2024年人社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相关申报事项发生变动的,应申报变动情况。据此,单位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初次申报并预缴的工伤保险费用并不等同于单位应缴的工伤保险费用,单位预缴的工伤保险费用可能因劳动者本人工资的提高而产生缴费不足的问题。因此,认定劳动者本人工资应以劳动者受伤前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实际月平均工资为标准。 2.单位未足额参保致劳动者遭受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用人单位未足额购买工伤保险导致劳动者享受到的工伤待遇低于应当享受的标准,劳动者能否起诉用人单位要求补足其差额,《工伤保险条例》并未明确规定。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单位未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单位应按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据此,既然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那么由于少缴工伤保险费引起的工伤待遇的减少,其差额也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这是由用人单位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其法律后果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案中,张某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411.75元,而单位以张某2024年的月平均工资1644元作为缴费基数属于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因此,张某请求单位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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