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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的经济纠纷如何解决

2024-06-17 7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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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1月17日以法(经)发〔1991〕35号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受诉人民法院不能在三个月以内结案时,应当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按照本意见的以下规定办理: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应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收到人民法院的上述通知后,应当按通知的数额、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对通知的债务数额或财产的品种、数量等有异议折,可在七日内请示人民法院予以裁定;逾期既未清偿或交付又未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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