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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属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2023-05-07 7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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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也叫黑名单,具体情况如下: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3、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重大税务管理办法如下: 1、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2、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 3、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参加案件审理,提出审理意见; 4、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综上所述,加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开展虚假发票买方市场整治工作,积极会同公安部门进一步加大制售假发票卖方市场的打击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打源头、端窝点,加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告和宣传曝光力度。积极宣传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活动成果,曝光一些典型案件,提高查处涉税违法案件的震慑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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