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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知道公司法董监高减持的新规吗

2024-06-22 26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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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交易方式方面,原公司法董监高减持规定仅规定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的总数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未对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减持数量作出限制。新减持规定在原有基础上,一方面增加特定股东作为限制对象,另一方面增加对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限制,即在任意连续90日内,大股东或特定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和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总数总计不超过3%。此外,新减持规定还明确了在计算上述1%和2%的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需合并计算,防止大股东通过其他人变相减持,进一步堵住变相减持风险。 为引导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规范、理性、有序减持,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除要满足上述1%的限制外,深交所和上交所的实施细则还要求其满足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的限制要求。 除对转让方进行限制外,减持新规还对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大股东或特定股东减持的股份的受让方作出了限制,要求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通过对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的后续流动性进行一定的限制,从而实现对“过桥减持”行为的防范。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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