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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规定如下:第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
(1)受到减持限制的特殊主体范围。根据《减持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受到减持限制的特殊主体范围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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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2、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 3、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上市公司股东增持规定继证监会前天发布《关于修改;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后,昨天两市交易所火线推出了配套细则《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下称;)》。《指引》规定,大股东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均不得减持该公司股份。但《指引》并未规定,若大股东未能履行增持计划,会有何惩罚措施。 上述两项规则的颁布被视为监管层鼓励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自家公司股份,从而稳定市场信心的举措。 根据《指引》,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一年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2%的,可以先增持后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12个月内大股东增持比例超过2%,还是要先申请豁免,才能增持。
一、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东此后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二、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境内外发行股份的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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