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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起诉状应该如何写呢?

2024-06-06 3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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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原告: A,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人,地址:XX市XX区XX街XX号。 原告: B,男,19年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人,地址:XX市XX区XX街XX号。 被告:XX市妇幼保健所; 住所: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被告:XX市XX医院; 住所: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一被告赔偿两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残者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XX万元。 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X月X日,原告 A到第一被告XX市妇幼保健所做产前检查,该所大夫为原告建立了辽宁省孕产妇保健手册,并做了产前检查记录。此后,原告一共在该所做了8次产检,同时在第二被告处做产前筛查,并于2009年X月X日在第二被告XX市XX医院顺产生下一足月男婴。男婴三个月内在第二被告住院三次,第三次被查出患有唐氏综合症(即先天愚型)并伴有先天性心脏病、先天喉喘鸣、先天脐疝等疾病。 原告 A是40岁的高龄产妇,并向第一被告的医生如实陈述其孕6产1流产4的孕产史,如实告知此次怀孕前有过一次胎儿心脏发育不良的孕产史。第一被告的医生在其保健手册首页右上角标识红三角以示高危。但是,在此后的产检中,第一被告的医生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应当履行告知,应当建议原告 A做产前诊断的情况下,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多次、多处违反医疗规定,不履行职责,没有告知,没有建议原告进行产前诊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2年12月13发布,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之规定,、附件1-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附件4-遗传咨询技术规范、附件5-21三体综合征和神经缺陷产前筛查技术规范、附件7-胎儿染色体核型分析技术规范之规定,导致原告夫妇生下患有唐氏综合症并伴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婴儿,给原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损失,具体赔偿数额为:医疗费:XX元;护理费:XX元;交通费:XX元;住宿费:XX元;必要的营养费:XX元;残疾赔偿金:XX元;残疾辅助器具费:XX元;康复费:XX元;残者护理费:XX元;后续治疗费:XX;精神损害抚慰金:XX元,合计:XX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两被告违反《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存在明显过错,被告的过错是导致原告 A生下患有唐氏综合症婴儿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 2010年X月X日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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