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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费用报销标准

2020-11-15 787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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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地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法律依据
《地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二)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三)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四)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五)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技术水平落后的; (二)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三)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四)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三)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四)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五)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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