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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改判为一般担保人与一审连带担保责任的区别

2024-05-10 10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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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担保之间的差异,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首先,是两者所承担的责任类型以及其实现方式上的差异。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当主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会承担起保证责任;而在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下,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权人有权在保证范围内,选择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请求偿还债务,无论是选择哪一方,债务人和保证人均不得拒绝。 其次,在连带责任担保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承担问题均适用连带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然而,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并不存在连带债务关系,只有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债务之后,保证人才对主债务人拥有追索权。再者,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却并未享有此项权利,也就是说,他们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已经催促过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此外,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如果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者约定,那么就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来承担责任;而一般保证则仅仅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最后,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大,对于债权人来说非常有利,但同时也给保证人带来了相对较重的负担;相比之下,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小,因此保证人的负担也相应地减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n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n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n(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n(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n(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n(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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