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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法律上的明知如何认定是如何规定的呢?

2024-05-26 6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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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主观认识是我国刑法犯罪构成四要件之一,而在司法实践中对“明知”的认识尚有分歧,加之我国刑诉法对公检法三家的定位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因此,关于“明知”的统一认识就至为重要。本人仅以所在基层检察院的常见案例为着手点,分析、理顺实践中关于“明知”认定的困惑,不妥之处还请各位不吝赐教。 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沿袭苏联刑法理论,目前仍采用的四要件说,要求构成犯罪必须在主体、主观、客体、客观四个要件上符合刑法条文的规定,才能构成犯罪。而在认定行为人主观心态方面并不像其他三要件那样清晰明确,行为人内心的认识必须外化为行为或者语言,才能实现表达,严谨来说这两种表现形式都可能因行为人反侦察意识高或者表达有偏差,甚至执法人员的个人理解不同,而导致对主观要件认定出现偏差。而在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主观上“明知”为要件的条文更不在少数。“明知”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一定的分歧,同一案件有可能在公检法三个阶段认识不同,最终导致案件出现质量瑕疵。 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每年受理的案件种类有限,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强奸,非法持有枪支、爆炸物等几类,另外基于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的开展,近年来还有少量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笔者仅就上述几类常见案例着手分析关于行为人主观认识要件的认定。 一、以常见的盗窃犯罪为例,我国刑法将盗窃分为五类:盗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此处主要讨论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的主观认识。成立入户盗窃要求行为人必须对“户”有明确的认识,并且行为人入户必须是通过非法途径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这也与张明楷教授的观点相一致,即成立入户盗窃,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进入的是他人的家庭住所。误将家庭住所当做卖淫场所、普通商店而实施盗窃的,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因之没有明确认识到自己非法进入的是他人家庭生活场所,主观恶性与明知而进入显有分别,这是刑法罪责刑相一致的必然要求。但是若行为人进入后发现是刑法意义上的“户”而不退出,继续实施盗窃的,则构成入户盗窃。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即使非法进入住宅时没有盗窃的故意,非法入户后临时起意盗窃也成立入户盗窃。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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