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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信息登记结婚民政局需要担责吗

2023-02-23 132人已浏览
  • 黄泽曼律师

    黄泽曼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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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如果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要担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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