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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禁用条件

2021-06-21 12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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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政府采购禁用条件是: 1.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禁止设置然人排除的; 2.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禁止设置资、合作等)、组织形式的; 3.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等供应商规模条禁止设置件的。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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