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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拍卖规定

2023-05-08 14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罗仰侠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继承、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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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拍卖规定如下: 1、到房管局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 2、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3、评估结果出来后,根据评估价值,确定拍卖保留价; 4、委托拍卖公司对房屋进行拍卖,拍卖活动由拍卖公司组织实施; 5、拍卖成交的,法院作出裁定,确定拍卖结果的法律效力; 6、无人竞拍或者拍卖失败的,法院可以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降价,再次委托拍卖公司拍卖; 7、二次拍卖仍失败的,法院可以在此基础上再降价拍卖,对房屋的拍卖,最多可以进行三次拍卖。 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如下: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综上所述,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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