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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新理念

2021-06-27 132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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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新理念,是要求各缔约国应当发展、加强和保持其快速有效应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核心能力。《国际卫生条例(2005)》是包括世卫组织所有会员国在内的196个国家达成的为实现全球卫生安全作出共同努力的一项协议。
法律依据
《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十六条 世卫组织可根据第五十三条提出关于常规或定期采取适宜卫生措施的长期建议。缔约国可针对正发生的特定公共卫生危害对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或)邮包采取以上措施,其目的为防止或减少疾病的国际传播和避免对国际交通的不必要干扰。世卫组织可根据第五十三条适时修改或撤消长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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