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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公安局长什么级别

2021-12-29 21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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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县级公安局长是乡科级正职,直辖市县级公安局长为正处级,县级公安机关局长为副处级侦查员,直辖市县级公安机关局长为副厅级,授予一级警督,直辖市县级公安机关局长授予三级警监或二级警监。 公安局按级别通常有:直辖市公安局、省会城市公安局、地级市公安局、县级公安局,除县级公安局外,前几者均可按城市的区下分区分局。特定公安局一般受所在地政府领导、受上级公安厅、局指导。公安机关的最高部门是公安部,指导全国公安工作,包括所有各级公安局,受所在地政府、上级公安机关双重领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五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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