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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如何合理性的问题

2024-06-16 10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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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有关行政规定和行政依据的审查和处理行政复议决定程序中涉及的行政规定和行政依据有两个方面:一个是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对有关行政规定进行的审查处理;另一个是依职权发现依据不合法进行的处理。主要内容是处理权限、处理期限和处理后果。 1.对于申请人提出对行政规定进行审查申请的,按照行政复议机关的处理权限分别处理。第一,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下级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应当责令下级行政机关限期撤销和修改,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直接作出决定予以撤销;复议机关制定发布的,由行政复议机关直接予以撤销。第二,对该规定无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第三,接受行政复议机关转送的有权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第四,对行政规定的处理期间,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应当记录在案,并通知当事人。 2.对于行政复议机关依职权发现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合法,按照行政复议机关的处理权限分别处理。这里的所谓“依据”,比上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规定范围要宽。第一,该行政复}义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行政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因为有权机关的处理权限和处理程序不同,所以没有规定统一的时间。第二,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处理期间,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1.决定程序。决定程序是行政复议机关内作出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的工作程序,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其次是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员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有对复议决定的决定权。分为负责人同意和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两种情形。如果行政复议案件情节简单,事实和法律问题清楚,就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对法制机构的处理意见作出同意的表示,形成最终的行政复议决定;如果复议案件情节复杂,事实和法律问题比较多,就应当由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2.决定种类。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六种行政复议决定,法律对此规定了相应的条件。现在分述如下: (1)维持的决定。维持是行政复议机关维护支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使该具体行政行为保持或者取得法律效力。作出维持决定的条件有五个方面:第一,事实清楚。它的含义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没有疑义,各方面能够达到一致的认识或者通过复议审查消除了疑义的。第二,证据确凿。它的含义是有关事实的证据达到确实可靠的程度,足以使有关的反驳不能成立。第三,适用依据正确。它的含义是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是有效正确的,案件事实与依据之间存在正确的关系或者联系。第四,程序合法。它的含义是具体行政行为处理案件时所采用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利,遵守法律对程序的要求。第五,内容适当。它的含义是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符合客观情形和法律正义的一般要求。法律教育网(2)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以不作为形式违反法定职责构成侵权,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理。首先要确定存在被申请人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确认存在没有履行职责的事实以及这种不履行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侵害和行政违法;其次要确定继续履行法定职责仍然有实际意义和法律意义,并规定履行的期限和履行的法定内容。因此这种决定包括了确认不作为违法和履行法定义务两个方面的内容。。 (3)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这些决定都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第一,撤销决定。撤销是使具体行政行为丧失或者不能取得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以后就不再有而且以后也不会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复议决定本身丧失法律效力。第二,变更决定。变更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全部或部分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用复议机关的决定替代原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变更决定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二是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值得指出的是,在适用变更决定时,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第三,确认决定。确认决定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性质和违法状态的确定或者认定。作出确认决定的情形,是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实构成违法,但是由于客观情况变化使撤销或者变更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第四,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它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撤销决定和确认违法决定后,仍然存在需要行政机关作出处理的事项,行政复议机关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作出处理决定的决定。但是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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