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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网上隐去单位合适吗?

2024-04-21 9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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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判决书,被视为案件审理结果公正性的公开表达,其主要目标在于满足广大民众对于司法活动了解方面的需求,以此为基础,方便广大民众对司法工作实施有效地监督,并以网络公开真实可靠的裁判文书作为手段,积极推进全社会整体信用体制的建设,进而更好地履行司法机关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为了充分发挥这些价值,互联网公开的裁判文书除了因保护个人信息必然需要进行的技术性处理之外,还必须确保法院判决书的内容保持真实性。 由于实名公开案件当事人的身份等特征,难免会给他们的日常生活、学业发展以及职业生涯等方面带来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在一些与公共利益关联度较低或者确实存在特别保护当事人及其其他诉讼参与人相关信息的必要情况下,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应对此部分案件的诉讼参与人的身份信息进行适当的匿名化处理,以求得公众知情权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隐私权以及其他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之间的权利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 文的,应当整条 引用。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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