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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
这要根据案件的性质进行确定,如果法院违反以下规定已经公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删除,否则无法删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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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3〕26号)规定,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最高法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和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其余一律上网公布。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三)涉及的信息;(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按照本条第一款删除信息影响对裁判文书正确理解的,用符号“×”作部分替代。
如果发现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出现错误的,应该及时与裁判法院联系,由法院按规定进行更正操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以上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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