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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水域功能农业用水区为几类水域

2023-05-20 13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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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地表水水域功能农业用水区为五类水域。地表水水域一般可分为: 1 、一类水质:水质良好。地下水只需消毒处理,地表水经简易净化处理(如过滤)、消毒后即可供生活饮用者; 2 、二类水质:水质受轻度污染。经常规净化处理(如絮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其水质即可供生活饮用者; 3 、三类水质: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4 、四类水质:适用于一般工业保护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5 、五类水质: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超过五类水质标准的水体基本上已无使用功能。 农业用水的具体规定包括: 1 、水资源利用效率要求:农业用水应当遵循节约用水、高效用水的原则,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具体措施包括改善灌溉设施和技术,采用滴灌、喷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减少水的蒸发和渗漏损失; 2 、水资源保护要求:农业用水应当遵循水资源保护的原则,保护水源地和水生态环境。具体措施包括合理调节水资源,严格水资源开发和保护的规划管理,保持水源地的生态平衡,防止水污染和水生态破坏; 3 、水资源管理要求:农业用水应当遵循水资源管理的原则,加强水资源管理和监测。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配合政府的水资源管理和监测工作,保证水的合理利用和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4 、农业用水的计量和收费:农业用水应当按照计量收费的原则,建立健全水资源计量和收费制度,推行水资源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鼓励节约用水和高效用水,降低浪费。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和不同农业用水对象的具体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要求需要参考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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