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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内容有什么?

2024-06-25 6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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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拟预售的房屋为八层以下的,完成主体建筑封顶;九层以上的,已建房屋建筑面积达到规划批准的拟建房屋面积的二分之一以上; (五)与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工程监理机构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六)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及方式、拟售价格等内容; (八)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的,取得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九)拟预售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设立抵押权的,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书面证明; (十)合作开发房地产各方申请共同取得预售许可的,应当共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或者以任何形式向潜在预购人收取费用。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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