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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选举办法一

2020-04-30 344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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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董事选举办法如下: 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可以由股东或者非股东担任。董事任期一般由公司内部规章规定,分为定期和非定期两种。定期将董事任期限制在一定期限内,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选举产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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