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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属于侵犯商标权行为吗

2023-06-15 61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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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搭便车属于侵犯商标权行为。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灵魂所在,是企业品牌的象征。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常出现“搭便车”“蹭名牌”现象,这是一种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同时也是对商标所有权人的侵害。主观上具有攀附注册商标商誉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会造成消费者对其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该行为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市场因竞争而繁荣,社会因竞争而发展,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合理借鉴是自由竞争的题中之义,也是创新创造的动态过程,但是超出合理范围的一味模仿、恶意攀附,则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应当受到法律规制。 以下行为属于商标侵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的; 2、销售商标侵权的商品; 3、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更换商标; 4、法律规定的其他属于商标侵权的行为。 综上所述,企业应当诚信守法经营,以反不正当竞争为底线,提升商标维权保护意识,遏制商标侵权现象,共同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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