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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搭便车行为基本含义是不付成本而坐享他人之利的投机行为,是指在一个共同利益体中,某人自觉或不自觉地,假装或不道德地“滥竽充数”的行为与动机...
针对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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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搭便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应按以下规则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首先,在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客作为受害者,应当得到适当的赔偿。这种赔偿应由法院考虑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赔偿金额,一般在受害者损失金额的1/2、而且受害者的损失仅限于直接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和间接损失。其次,如果事故是由同意乘客的故意造成的,应免除驾驶员和车主的赔偿责任。如果同意乘客的过失是重大过失或一般过失,与驾驶员的过失有同等原因,则应按过失相列的原则处理。按照过错和原因的比例分担损失。
搭便车发生交通事故,对于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由驾驶人根据认定的责任承担。搭乘人人身受到损害,去事该方机动车应当承担事故责任时,机动车驾驶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车票附加保险销售必须自愿,经营者不得强行要求消费者接受搭售保险。因此,车站的搭售保险行为,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乘客若遇到强售保险的行为,可以拒绝车站搭售保险,也可以向当地的工商部门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第一款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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