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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逃学,校外出事,谁的职责大

2024-07-15 16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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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学生伤害意外处置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用的范围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职责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导致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意外的处置。《办法》具体限定了学校应当承受相应职责的十二种情形,如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限定的准则,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老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经过中违背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限定的等。《办法》又具体限定了六种情形下导致的学生伤害意外,如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做法并无不当的,学校不能律职责: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导致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导致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导致的。在以下四种情形下发生的意外,学校做法并无不当的,不承受意外职责,意外职责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限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路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私行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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