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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扣除个税可以扣除多少

2024-04-18 9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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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规,对于年龄不足三周岁的未成年儿女的抚养教育支出,我们规定了一个特殊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即每个孩子每月可享受到1,600元的扣除额度,并且这笔扣除额可以在全年的综合所得中进行抵扣。 我国税法明确指出,纳税人在履行对父母、子女等亲属的抚养和赡养义务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支出,均可享受相应的专项附加扣除。其中,针对年龄不足三周岁的未成年儿女的抚养教育支出,更是一项极为重要的优惠政策。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计算,每个孩子每月可扣除的额度为1,600元,那么全年的扣除总额将达到19,200元。 要想享受这项优惠政策,纳税人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首先,纳税人必须在中国境内拥有实际的居住地址; 纳税人所抚养的子女年龄必须小于或等于三周岁;再次,被抚养的子女必须真实存在,并且其抚养费用必须由纳税人直接或间接地承担;最后,扣除的金额不得超出实际发生的抚养教育支出。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夫妻双方都符合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条件,他们可以各自进行申报并抵扣。但是,如果纳税人因为离婚、丧偶等原因失去了抚养权,或者子女的年龄已经超过三周岁,那么他们将无法继续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纳税人在进行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必须对该项专项附加扣除进行准确的核算。关于不满三岁子女抚养专项附加扣除是否设有上限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不满三岁子女抚养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为每个孩子每月1,600元,年度总额为19,200元,超过这个数额的部分将不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同时,扣除的金额也必须在实际发生的抚养教育支出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n(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n(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n(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n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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