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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电动车新规定

2020-01-02 321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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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本着“控制总量、严格管理、平稳过渡、逐步淘汰”的原则,根据城区道路承载能力、通行安全等实际情况,在持续优化公交线网、提升公共交通运力、地铁主骨架网基本形成的基础上,采取“减存量、控增量、严管理、完善公共交通体系”等综合措施逐步减少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在2024年以后本市公共交通基本满足市民出行需求基础上,适时在城区三环路(含)以内道路和马尾区罗星街道、马尾镇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不含邮政、快递、外卖、代驾、环卫等服务行业的电动自行车),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的通告》规定:为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规定,本着“控制总量、严格管理、平稳过渡、逐步淘汰”的原则,根据城区道路承载能力、通行安全等实际情况,在持续优化公交线网、提升公共交通运力、地铁主骨架网基本形成的基础上,采取“减存量、控增量、严管理、完善公共交通体系”等综合措施逐步减少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在2024年以后本市公共交通基本满足市民出行需求基础上,适时在城区三环路(含)以内道路和马尾区罗星街道、马尾镇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不含邮政、快递、外卖、代驾、环卫等服务行业的电动自行车),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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