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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即“新国标”正式实施。根据全省统一部署要求,杭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新的标准,严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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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的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非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无牌证、无钢印或伪造、涂改牌证、钢印的非机动车的; 二、非机动车擅自安装燃油、电动或其它驱动装置的; 三、非残疾人驾驶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的; 四、醉酒驾驶的。
穗公[2006]3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开征求意见,并报请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含从化市和增城市)对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不予登记、不准上道路行驶。 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需要看是否列入工信部《目录》。 第十二条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列入工信部公告的电动摩托车和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在本办法施行之后购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以开具发票时间为准)起15日内依法申请注册登记;在本办法施行之前购买的,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凡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未列入工信部公告的电动摩托车和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在本办法施行之后购买的,一律依法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依法禁止其上路行驶;在本办法施行之前购买的,核发有效期为3年的临时过渡号牌和行驶证,期满后依法禁止其上路行驶。取得临时过渡号牌的电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在未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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