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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排放危害的现场调查监管措施

2020-09-08 172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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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生态环境部负责收集和分析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排放投诉举报信息。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收集和分析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排放投诉举报信息,并将可能与排放危害相关的信息逐级上报至生态环境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排放召回,是指机动车生产者采取措施消除机动车排放危害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排放危害,是指因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致使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机动车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的情形。 第四条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其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 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商,视为本规定所称的机动车生产者。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负责机动车排放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生态环境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各自的下一级行政机关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放召回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生态环境部可以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承担排放召回的技术工作。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建立机动车排放召回信息系统和监督管理平台,与生态环境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开展信息会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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