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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自益信托和信托

2024-05-22 15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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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信托、自益信托和**信托:凡委托人要求设定的信托,其目的是为第三者的收益.则为**信托。被指定的第三者可以表示同意也可以拒绝接受,有时亦可采取默认方式,因其并无明确的同意或拒绝的示意根据。凡委托人要求设定的信托,其目的是为了本身的收益.则为自益信托。在信托关系中,委托人与受益人从理论上讲,都是信托行为的人的要素.都是互相独立而存在的。在自益信托中,委托人与受死人虽同为一人.但从理论上看.仍是各自独立的两方,不应混同。某些信托事项也能发生一种自益与他益兼而有之的情况,使其难以区分是纯粹的**信托,抑或是纯粹的自益信托。比如委托人以一定数额的资金,托付受托人运用经营.事先在信托文件中规定。 (一)凡经过运用所得的收益,归委托人自身每年的生活费开支; (二)经过一定年限后,原来托付的一定数额资金,就归于第三者的受益人。在这种信托中,一般称委托人本身为收益受益人,第三者为本金受益人,这是自益信托和**信托融于一体的信托。**信托又称宣言信托,是指财产所有人以宣布自己为该项财产受托人的方式而设定的信托。该项财产一经宣告受托.就成为信托财产,财产并不转移但须与原有其他财产分别进行保管。这种信托只有在**信托,以委托人以外的他人为受益人的场合始能成立。因在自益信托中,则形成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三位一体。使委托人既是受托人,又是受益人,则无成立信托之必要。**信托在英、美等国与印度受到广泛的承认,但在日本则规定信托受托人必须是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委托人本身不能是受托人,法律不予承认,所以日本无**信托。 特定金钱信托指信托财产(金钱)运用方法是契约想定所特定的;即在运用信托资金时,必须具体订定金额、债务人、担保品;必须具体订定信托资金的投向,如系股份公司,则应订明公司名称,是投资于普通股或优先股,旧股或新股,股数及购进的价格等。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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