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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善意取得质权,是属于什么行为

2021-03-28 139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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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遗失物善意取得质权的规定是遗失物失利人有行使留置权的权利。如果权利人不支付必要费用或者不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有权留置遗失物。拾得人不能因拾得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有权请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及孳息。 遗失物是归属失主所有的,如果失主找到该物,可以直接归还,若是对方无意侵占,而归为个人所有,那么是不会构成侵占权的,因为对方是偶然而非故意,而针对于故意占有的,那么其是富有责任的,需要对物品的损坏等承担责任。善意取得留置权的几个条件: 1、债权已届清偿期; 2、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 3、债务人对交付的动产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4、债权人不知其占有的动产不属于债务人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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