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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垃圾费收取标准

2023-08-05 37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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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污染者付费原则”,国家建设部计价格[2002]872号文件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以按营业面积收取。在这里国家要求各地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可见垃圾清理费是合理的,但是收取垃圾清理费的只能是相关行政执法机构,您所提到的小区受了垃圾清理费就跟行政部门无关,而是与您所在的物业管理部门相关,具体规定就是您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条例或者相关规定。至于您所说的环卫处收取的垃圾处置费也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合理的垃圾清理费,这项费用的征收主体应该是城市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第二十一条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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