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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管理出租房屋的职责

2020-02-14 553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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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2]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增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后《房屋租赁证》。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二十八条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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