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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最长期限是多久

2023-03-28 3,552人已浏览
  • 张晓烨律师

    张晓烨律师团队负责人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知识产权、消费维权、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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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房屋租赁最长期限是二十年。具体如下: 1、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二十年,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并非指数次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数份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 2、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3、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并非整个租赁合同无效。 房屋租赁合同的类型具体如下: 房屋租赁合同,根据租赁期限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和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1、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租赁期限不明确的房屋租赁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非书面形式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书面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的。 (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 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口头约定或者书面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 (2)书面约定房屋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 出租人、承租人的权利及义务如下: 1、出租人的权利及义务: (1)出租人有权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租赁期限,并在租赁期满后,收回房屋。 (2)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并保证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的正当使用。 (3)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前需要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并赔偿承租人的损失。 未规定承租期限,房屋所有人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当责令搬迁;如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腾退部分房屋。 (4)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房屋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租人的权利及义务: (1)承租人有义务在房屋租赁期满后返还所承租的房屋。如需继续租用原租赁的房屋,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提出,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房屋性质和正常用途使用租赁房屋,致使租赁房屋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承租人在租赁房屋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房屋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房屋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维修义务。 房屋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条件具体如下: 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承租人对方之间的合议。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合同中有租期规定的,承租人、出租人双方不得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否则即是违约行为,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出租人、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1、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 (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 (6)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确实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而需改建,并确有房管部门的。 在此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适当赔偿承租人因迁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而承租人一时又找不到房屋时,可由双方协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腾出一部分,而不能强令承租人腾房搬家。属于改建情形的,改建后房屋仍出租时,原承租人有优先的承租权。 2、承租人因以下情形,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承租人已建有或购有房屋,无需再继续租赁他人房屋时。 (2)承租人举家迁离租赁房屋所在的城市。 (3)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出租人拒不进行修缮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 a、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b、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c、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6)因租赁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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