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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案件判决是否可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024-06-07 30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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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有三种例外情况: 一,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包括以下两个来源: (一)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确实有错误,处刑极轻提出的上诉(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提起抗诉的案件。 二,自诉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论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是否同时提出上诉,均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案件,也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一般不得加重,言外之意是特殊情况下可以加重,然而《规定》中并没有对例外情况加以说明,既未指出具体情形,也未给出指导原则。条文规定的不明确,易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办案法官如果害怕承担责任,就会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由,对被告人一律不加重原判刑罚办案法官如果认为可以对被告人加重刑罚,又会面临无法可依的问题,仅仅依据法官个人认知来判决,容易造成量刑偏差较大,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因此,建议对该规定予以完善,明确可以加重刑罚的情况。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知,除人民检察院抗诉外,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只有人民法院,理由是发现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权利,但申诉不能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才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由此可知,《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隐含意义是人民法院启动再审时,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延伸。 但是上诉不加刑原则例外包括三种: 一,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包括以下两个来源:(一)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确实有错误,处刑极轻提出的上诉(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提起抗诉的案件。 二,自诉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论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是否同时提出上诉,均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案件,也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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