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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儿媳签居住权协议过分吗

2024-05-04 23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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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设立居住权的主要宗旨在于,在保护划定权利的当事人与实际所有权拥有者之间建立起公平有效的平衡点,以满足双方不同的现实需求,不仅可以确保特殊困难群体的住房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亦能根据具体情况满足相关当事人多元化的住房需求。更为关键的是,现行法律制度仅认可并允许“房屋所有权”及“租赁权”这两种房屋使用模式,难以全面满足各类当事人的复杂需求。 居住权兼具稳定性与灵活性的双重特性,能够充分保障所有权人对于房屋的自主支配权力,为合理利用房屋提供了更加丰富多样的选择途径,并且还能有效弥补“房屋所有权”与“租赁期限”之间的空白区域,有助于最大化地发挥房屋的各项功能效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n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n(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n(二)住宅的位置;\n(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n(四)居住权期限;\n(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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