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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公产房居住的子女就没有承租权吗

2024-04-25 23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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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鉴于公共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集体组织,因此,若该设施的承租人不幸离世,其所承租的公共房屋将无法作为其个人遗产予以分割继承。 根据法律法规,此类情况下的公共房屋,其租赁权益可以依法转由同住者或者其他亲属承继,这实质上即是公共房屋租赁权利的继承过程。当涉及到公共房屋承租人离世的问题时,应遵循以下规定来确定新的承租人:首先,如果该承租人生前在该公共房屋所在地拥有本市常住户籍并与他人共同居住,则应由共同居住者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新的承租人;其次,若无法按照上述第一项原则达成一致意见,出租方有权依据以下顺序在共同居住者中确定新的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考虑他们在其他地方是否拥有住房以及在该公共房屋内居住的时间长短等因素);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同样需要考虑他们在其他地方是否拥有住房以及在该公共房屋内居住的时间长短等因素)。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n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n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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