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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收养工作到底是怎样进行的呀?

2024-06-05 5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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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加强管理和监督。对婚姻(收养)登记机关和婚姻(收养)登记员行使执法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办理婚姻登记或补发、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不能依法履行婚姻登记工作职责的婚姻(收养)登记员,按《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由市民政局取消其婚姻(收养)登记员资格,收回《婚姻(收养)登记员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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