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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泰安收养手续办理的话需要哪些条件

2024-06-17 4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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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收养人: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教育抚养好被收养人的承诺和和不虐待、不遗弃的保证); 2、户口本、身份证; 3、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情况证明; 4、户口所在地乡(镇)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及无子女证明,并盖区、县公章;送养人: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2、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3、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开具的特殊困难证明 4、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 5、配偶一方死亡的,死亡证明和死亡一方父母不行使抚养权的同意书。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子女的特殊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被收养人户口登记】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收养保密义务】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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