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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属于什么证据种类

2023-05-08 13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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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辩认笔录的证据是属于鉴定意见类的证据。 主要是鉴定笔录是否属于当事人书写的,鉴定其真实性。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证据具体的种类有这几种: 1、依据凭证的不同出处,可以将其区分为最初的凭证和传来凭证。但凡直接来源于事件本身的材料为最初的凭证;通过中间传抄即为传来凭证; 2、依据凭证的展现方式,可以将其划分为言词凭证和实物凭证; 3、依照事件过程的凭证和待证实情的关系,可以将其划分为直接凭证和间接凭证。 综上所述,辩认笔录的证据是属于鉴定意见类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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