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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详情

2024-05-31 12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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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民(含农转居人员)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补偿公平、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四条征收土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征收土地应当避开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等应当予以保护的区域。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实施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各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和园林、审计、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征收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信息公开,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征地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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