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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职位权力结构

2020-11-19 2,064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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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行政长官,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连任1次。行政长官的人选必须是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连续居住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机关,首长是行政长官。主要官员必须由在香港通常连续居住满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经行政长官提名,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立法会,立法机关,由选举产生,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也可当选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全体议员的20%。司法机关,法院、高级法院(包括上诉法庭和原诉法庭)、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以及死因裁判法庭、儿童法庭等专门法庭;此外,还设有土地审裁外、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终审法院行使终审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四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四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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