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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捡到他人财务立案标准

2024-05-05 18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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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于我国黑龙江省,若捡得他人所遗失财物且拒绝返还,此种行为已构成刑法上的“侵占罪”。所谓侵占罪则是指向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擅自将由他人交付给自己保管之财务、遗失物品或埋藏物等非法转换为了自身所有,且数额达到了一定程度,仍拒绝返还的行为。该类犯罪的立案标准便与其侵占金额密切关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侵占金额达到了五千元的限度时,便足以构成侵占罪的犯罪事实。然而针对具体的立案标准,可能会因为地域以及个案的情节差异而有所调整,故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我们还需参照当地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 对于捡拾到他人财物者,应尽速物归原主,或将其提交相应的监管部门处理,以免触碰法律红线。同时,我也奉劝广大民众,提升法律素养并遵守道德规范,尊重他人的财产权益,以此来共同营造一个和平安乐的社会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n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n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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