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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的诉讼主体及时效有哪些

2022-04-14 75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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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 3、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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