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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制度如何适用

2023-09-22 126人已浏览
  • 葛俊律师

    葛俊律师团队负责人

    北京寻策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房产纠纷、民事诉讼、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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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监护制度的适用对象有: (1)确定监护人时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2)监护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3)应通过书面形式确定监护人; (4)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始于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条件成就。应当强调的是,在确立监护人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意定监护的前提和基础,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如何理解监护制度 1、所谓监护,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2、功能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内容。监护在性质上是一种权利,而这种权利是以义务作为前提和中心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  【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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