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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燃放鞭炮时间

2022-02-18 28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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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烟台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重污染天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烟台市禁止在以下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2、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窨井; 3、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4、车站、码头、飞机场、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5、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有关单位可以在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工作。
法律依据
《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市下列区域适用本条例: (一)芝罘区; (二)福山区的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区福山园、清洋街道、福新街道; (三)莱山区的莱山经济开发区、莱山街道、解甲庄街道、初家街道、黄海路街道、滨海路街道; (四)牟平区的牟平经济开发区、养马岛旅游度假区、宁海街道、文化街道; (五)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福莱山街道、古现街道; (六)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七)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第七条  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重污染天气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 (二)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抛掷;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农历腊月十五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可以设置零售网点销售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零售。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的罚款;拒不停止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禁售时间零售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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